日本棋院之事業發展
發起人會議上,和田彥次郎先生表示:
碁技乃吾國之國技,於世界綻放異彩,實為吾人引以為傲之處。然因襲已久,種種情實弊害漸生,無法適應時代之進運。有茲於此,圍棋界要求革新與統一之呼聲日益高漲。追溯其源,棋界統一自明治維新以來即為懸案,一如故村瀨(秀甫)氏夙夜高倡,遂促成方圓社之創設,仍未能達成其最終目標(圍棋界統一)。又聽聞犬養(毅)、頭山(滿)諸翁亦為此努力。然當時時機尚未成熟,其後雖屢有類似嘗試,終究未能實現,實為吾人深感遺憾之事。如今時機成熟,在高段棋士與棋界名流之誠意支持下,加上大倉喜七郎氏之厚意,以及松岡博士、大繩、谷口、各務、土方諸氏之盡力奔走,終於得以創立日本棋院。尤其承蒙大倉氏極大之好意,於赤坂溜池提供土地興建鋼筋混凝土造之本部道場,並負擔全部創立經費,使本院得以建立穩固基礎,並具備容易經濟獨立之運。因此吾人需藉此機會,徹底打破棋界積弊,不受舊習束縛,不為私情左右,專心致力於棋道之研究與精進,以圖我國特有國技圍棋之發達、獎勵後進之養成。若得長久以來熱愛此道、並持續為斯界(棋界)貢獻之各位賢達之支持,而達成上述目標,實甚幸之。
於此說明本院推行事業概要如下:
第一 定式對局制度(定式手合)
以往高段棋士之對局年僅一、二局,且往往需耗費數十日、同時收取高額對局費。此雖有莊重嚴肅之一面,實則與現代思想背道而馳,亦不容於理想。於今稍稍伴隨時代潮流使之大眾化,並不使棋家品格失墜或阻害斯道發展;毋寧更能增進棋士間之交流,提供切磋琢磨之機會,促進斯道向上進步。
依此意義,今後本院原上棋士各自每月對局兩局,使棋士皆能廣泛且均衡相互對弈,並加入對局所需時間之限制,原則上對局雙方各有六小時所需時間、合計一局十二小時;唯五段以上至七段為止可延至八小時、名人與準名人(八段)可延至二十小時;段級不同時之對局以高段者時限為準、二十小時以下之對局需於連續兩日內對弈完畢;即一局對局時間以十二小時為原則,最大限度不可超過三十二小時。
第二 段級之授予
接著,則是近年來段級授與浮濫,棋士品位下降之聲時有所聞。今時若不及時加以禁止,未來必將更加混亂。因此,本院已取得本因坊家及方圓社之諒解同意,將段級免狀授予權統一收歸本院所有。蓋唯有段位授予權之統一,方可圖斯界之綱紀肅正。此外另設級位制度,以初段為標準,訂出從一級至九段的段級位棋力標準。換言之,初級程度受初段讓九子,每升一級即減一子。升段則以每年招開兩次審查會核定為主,核定以前年度於本院進行之定式對局成績所決定。但凡持有過去其他門派(舊圍棋四大家)段位證書之士,如欲取得本院之證書,可附上原證書或寫本(副本)提出申請,本院審核後予以授與。
第三 講義
過往參觀高段棋士對局之機會,僅限於一部分有志之士,對於本院而言實為遺憾,因此作為大眾化之第一步,依據一般教育之法為準,於大講堂設置大棋盤,以一週兩次、每月八次之頻度,每次兩位講師進行約兩小時之講義,使廣大愛好者直接接觸高段棋士、聆聽其秘訣與心得。講師需預先準備講稿,講畢後提交棋院保存,並刊登於雜誌發表。本院會員可免費聽講。
第四 教學
(甲)院內教學:於棋院內每日下午一時至晚間十時,由數位講師輪流授課。
(乙)外派教學:凡向棋院申請者,可派遣講師前往指導。
第五 競技
除上記定式對局外,另舉辦各種競技活動。例:
一、東西對抗賽:每年於東京本部與大阪支部舉行一至兩次。由於五至十人之選手爭奪勝負。
二、隨時舉行高段對有段者之對抗賽或擂台賽。
三、巡迴棋會:為普及斯道持續以三名左右之比率派遣至全國各地巡迴,特別於接觸良師機會貧乏處舉行棋會。
四、業餘棋會:由會員中的業餘棋士參加。 競技方法另訂定之。
第六 出版
一、通信講義錄:為初學者發行每月一次一年完成課程之兩種教材。
(甲)初級通信講義錄:以完全不懂圍棋者為對象,學習至能達初段讓九子程度。
(乙)高級通信講義錄:以已有基礎者為對象,學習至初段讓五子至二、三目程度。
二、機關雜誌:停刊圍棋新報、棋院新報,發行「棋道」創刊號作為本院機關雜誌,每月免費提供給本院會員。
過往此類雜誌過於專業,內容枯燥乏味,今後編輯將力求趣味性。
三、棋譜:每年一次從前一年棋譜中精選模範對局發行單行本,將大正棋界風潮流傳後世。
四、棋書:整理雜誌內數種內容出版單行本。例如佈局理論、詰棋、奇手錄等等。
第七 棋士之養成
本院暫定計畫收容六名院生,以養成青年有為之棋家。
第八 婦人部新設
特別為女性設置專用室。若師徒皆為女性時,可於此處對局。
第九 棋院之諸設備
棋院為日式風格鋼筋混凝土二層建築。其內設置包括可容納約三百人的大講堂、女性專用(婦人)室、院生室、撞球室、圖書室、餐廳、茶室,另外設置住宿室,作為東西對抗棋賽或定式對局有住宿必要時便於住宿使用。
第十 支部之設置
暫定先於關西(大阪)設立支部。其後計畫陸續於京都、名古屋、福岡乃至殖民地地區設立支部。
日本棋院章程
第一章 名稱
第一條 本院定名為「日本棋院」。
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
第二條 本院以促進棋道之發展普及為目的。
第三條 為達成前條之目的,本院從事下列事業:
一、會館/建設
二、支援與培養棋士
三、刊行有關棋道之圖書及雜誌
四、設置有關棋道之圖書室/設備
五、其他達成第二條目的所必要之事業
第四條 為執行本院事業所需之各項規定,需經理事會決議後制定之。
(以下略)」
===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